邦 民 追 6 年 前 舊 債 9 千 餘 元 變 4 萬 5
邦 民 追 6 年 前 舊 債 9 千 餘 元 變 4 萬 5債 仔 助 友 貸 款 一 身 蟻
謝 小 姐 上 月 突 然 被 邦 民 日 本 財 務 追 討 6 年 前 之 欠 款 , 令 她 驚 訝 不 已 。
有 市 民 於 七 年 前 , 以 自 己 名 義 替 友 人 向 邦 民 日 本 財 務 借 款 , 款 項 由 友 人 負 責 分 期 攤 還 , 一 直 相 安 無 事 , 惟 上 月 突 接 獲 該 公 司 之 追 數 電 話 , 指 她 自 01 年 底 至 今 拖 欠 債 項 連 利 息 合 共 45,000 多 元 。 她 不 滿 該 公 司 相 隔 6 年 才 討 債 , 致 利 息 及 手 續 費 高 達 逾 3 萬 元 , 她 又 與 友 人 失 去 聯 絡 , 需 承 擔 有 關 債 務 , 大 嘆 無 奈 。
讀 者 謝 小 姐 於 00 年 11 月 , 以 其 名 義 替 友 人 向 邦 民 日 本 財 務 借 貸 15,000 元 , 然 後 由 友 人 直 接 攤 還 予 該 公 司 。 她 表 示 , 曾 於 01 年 9 月 接 獲 該 公 司 來 電 , 指 她 尚 未 清 還 該 期 欠 款 。 她 隨 即 聯 絡 其 友 查 詢 , 並 獲 對 方 承 諾 盡 快 處 理 。 由 於 此 後 沒 再 接 獲 友 人 及 該 公 司 的 聯 絡 , 她 以 為 債 務 已 終 結 。
從 未 收 過 邦 民 聯 絡
及 至 上 月 , 邦 民 突 然 致 電 其 手 機 , 指 她 自 01 年 9 月 起 , 一 直 拖 欠 債 項 , 至 今 連 利 息 及 手 續 費 , 合 共 拖 欠 逾 45,000 元 。
她 說 : 「 我 年 半 前 先 搬 屋 改 電 話 , 之 前 一 直 無 收 到 邦 民 聯 絡 , 無 理 由 佢 一 直 唔 追 , 到 家 先 追 , 一 追 就 追 咁 多 錢 , 其 中 得 9,500 幾 蚊 係 當 年 剩 低 欠 款 , 其 餘 24,000 幾 蚊 係 利 息 , 11,000 幾 蚊 係 手 續 費 。 」
由 於 事 隔 太 久 , 謝 小 姐 與 友 人 已 失 去 聯 絡 , 她 也 明 白 款 項 以 她 名 義 借 出 , 故 同 意 還 款 , 惟 十 分 質 疑 何 以 邦 民 相 隔 多 時 才 追 數 , 另 也 質 疑 邦 民 何 以 可 取 得 其 新 開 手 機 號 碼 。
邦 民 日 本 財 務 ( 香 港 ) 有 限 公 司 回 覆 , 根 據 紀 錄 , 該 公 司 自 謝 小 姐 沒 有 按 時 供 款 後 , 已 多 次 透 過 電 話 及 郵 寄 等 方 式 聯 絡 欠 款 人 , 惟 期 間 可 能 因 她 已 更 改 通 訊 資 料 , 而 沒 有 向 該 公 司 更 新 , 致 未 能 與 她 聯 絡 。
要 求 提 供 特 別 安 排
該 公 司 重 申 , 根 據 雙 方 簽 訂 之 貸 款 合 約 內 容 , 謝 小 姐 須 繳 交 逾 期 供 款 所 衍 生 之 利 息 及 僱 用 追 討 欠 款 之 費 用 , 她 曾 要 求 該 公 司 提 供 特 別 安 排 , 以 較 低 金 額 作 清 數 。 經 考 慮 後 , 該 公 司 已 向 她 提 供 一 方 案 , 她 已 承 諾 於 本 月 底 清 還 有 關 金 額 。
檔 案 編 號 ﹕ 0805001
律 師 意 見 : 6 年 追 索 期 定 義 含 糊
法 律 界 人 士 梁 永 鏗 表 示 , 根 據 法 例 , 債 權 人 於 應 還 款 時 間 開 始 起 計 算 的 6 年 間 , 如 欠 債 人 拒 絕 還 款 , 可 透 過 法 庭 追 索 欠 款 。 不 過 , 對 於 如 何 釐 定 應 還 款 時 間 則 相 當 含 糊 , 「 原 則 上 , 如 果 遲 還 一 日 加 一 日 利 息 , 咁 就 一 直 都 係 應 還 款 時 間 , 所 以 好 難 去 界 定 。 但 係 就 算 過 6 年 追 索 期 , 債 權 人 仍 然 可 以 用 法 庭 以 外 其 他 合 法 方 式 去 追 討 。 如 欠 債 人 仍 然 拒 絕 清 還 欠 款 , 債 權 人 有 權 向 法 庭 申 請 欠 債 人 破 產 。 」
業 內 意 見 : 債 權 人 追 數 多 方 考 慮
香 港 信 貸 及 收 賬 管 理 協 會 主 席 黃 志 廣 表 示 , 財 務 公 司 甚 少 將 債 務 擱 置 數 年 才 追 討 , 遇 有 欠 債 人 拖 欠 還 款 , 最 直 接 方 式 便 是 透 過 法 律 程 序 處 理 , 「 如 果 對 方 仲 係 無 反 應 , 又 或 者 無 能 力 還 , 咁 就 會 考 慮 將 行 動 升 級 , 向 法 庭 申 請 破 產 , 等 佢 還 得 幾 多 得 幾 多 。 」
不 過 , 債 權 人 仍 然 會 就 拖 欠 的 銀 碼 考 慮 是 否 值 得 循 法 律 程 序 追 討 , 「 好 似 手 提 電 話 費 咁 , 可 能 只 係 涉 及 幾 百 蚊 , 繼 續 追 討 所 牽 涉 錢 可 能 仲 多 , 唔 划 算 , 寧 願 將 佢 變 成 壞 賬 。 」 他 重 申 , 即 使 債 權 人 4 、 5 年 沒 有 聯 絡 追 討 欠 款 , 仍 有 權 向 欠 債 人 徵 收 欠 款 期 間 利 息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