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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: [本港新聞] 狗咬人
joey11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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狗咬人

星島日報
By 翁靜晶  2008-02-26

狗咬人  

狗咬了人,誰之過?有錯的,竟是那條被咬的「人腿」!

這觀點,非來自動物權益人士,而是法官。上周,香港出現了一宗如此「經典」的民事賠償案例。

索償者是一位菲籍女傭,她受聘於居住壽臣山某大戶,工作包括照顧主家之寵物狗Travis。二○○五年三月七日晚上,她如常蹓狗時,卻被鄰居所養的狗隻Bobby咬傷左腳腳脛,導致她失足跌傷。於是,她向Bobby的主人及當時帶牠外出之鄰家菲傭索償。

雙方各有說詞,索償者供稱,當她與對方菲傭相遇之際,兩狗隨即互吠,Bobby直衝過來,她為了保護Travis,便將之抱起,誰料遭Bobby噬傷腳脛!相反,帶Bobby的菲傭卻說,當晚她蹓狗時順路送主人兒子的同學回家,期間曾把Bobby綁在警崗附近,豈料回來時牠已走失,出事之際她並不在場。Bobby主人聲稱,寵物脾氣良好,只會在玩得忘形時輕輕咬人;若有人作勢要拿棍子打之,牠雖會咆哮,卻是絕無惡意之「善類」。

除了一干的「品格證供」,為求替Bobby洗脫罪嫌,被告一方更從菲國傳召一位事發時在附近工作的菲傭來港作證。這名目擊證人,竟指索償人曾舉腳踢向Bobby頭部,才會落得被咬之下場!

法官指:「一個使用暴力的人類,不能期望狗兒冷靜應對!狗主根本無法阻止Bobby還擊那『暴力人』!」換言之,女事主被噬,乃是自食其果!此外,基於索償者對某些在入稟時聲稱的傷勢,以及事發之過程,作出前後矛盾之證供,被評為「不誠實」之證人,索償敗訴之餘,亦要兼付對家堂費,當中更包括遠道從祖國來港菲傭之交通費!

由此案可見,現世代非但不再「男尊女卑」,就連「人尊獸卑」也成歷史……先撩者賤之規矩,已用於人獸間的糾紛之上!這實是動物權益者拍手,旁人則俯首的道理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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白鳳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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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08-2-26 10:45 PM  資料  個人空間  短消息  加為好友 
假若上述文章係由市井張三,或者刁民李四撰稿的話都唔會覺得咁震撼,因為好多人都唔熟悉法律
但身為律師竟然公開發表以上言論,簡直令專業形象蒙羞

正義o既法律係講求動機、證據、前因、後果,並唔係講求階級、專卑
如果法律係公平公正的話,根本唔會去標籤涉案者係人類定動物,有幾專貴同卑微,因為佢地一樣都有生命,否則就唔會有虐待動物刑罰法則出現

唔通翁小姐考律師牌時溫漏左呢幾條法則?
抑或佢係原告人代表律師,打輸左就老羞成怒?
假如原告人覺得判果係荒謬的話,佢亦會拎出證據推翻判決上訴到底
道理既然簡單如此,翁小紅何需大驚小怪? 又何需坐冷氣房大動干戈替原告人不值?
唔通,就因為涉案o既只係一隻狗??????

上述案件,原告人有錯在先不特止,居然仲誣蔑他人企圖索償,此等行為實在令人髮指
好彩辯方提出有力證據講出事實,否則就令被告人/狗含冤
為主審法官鼓掌,你係得o既

[ 本帖最後由 白鳳丸 於 2008-2-26 11:46 PM 編輯 ]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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