假若上述文章係由市井張三,或者刁民李四撰稿的話都唔會覺得咁震撼,因為好多人都唔熟悉法律
但身為律師竟然公開發表以上言論,簡直令專業形象蒙羞
正義o既法律係講求動機、證據、前因、後果,並唔係講求階級、專卑
如果法律係公平公正的話,根本唔會去標籤涉案者係人類定動物,有幾專貴同卑微,因為佢地一樣都有生命,否則就唔會有虐待動物刑罰法則出現
唔通翁小姐考律師牌時溫漏左呢幾條法則?
抑或佢係原告人代表律師,打輸左就老羞成怒?
假如原告人覺得判果係荒謬的話,佢亦會拎出證據推翻判決上訴到底
道理既然簡單如此,翁小紅何需大驚小怪? 又何需坐冷氣房大動干戈替原告人不值?
唔通,就因為涉案o既只係一隻狗??????
上述案件,原告人有錯在先不特止,居然仲誣蔑他人企圖索償,此等行為實在令人髮指
好彩辯方提出有力證據講出事實,否則就令被告人/狗含冤
為主審法官鼓掌,你係得o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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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帖最後由 白鳳丸 於 2008-2-26 11:46 PM 編輯 ]