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8-4-27 03:25 PM
joey1121
人獸有別豈可重獸輕人
[size=12pt]太陽報
社論及專欄, 朱元璋明鑑, By 顧天樂 2008-04-26
[b]人獸有別豈可重獸輕人 [/b]
最近,香港的裁判法院對一名殘殺一頭懷孕赤麂(俗稱黃)的兇手判以入獄六個月的刑罰,這是香港歷來虐畜案例判罰最重的一宗。
據說,該名中年技工是以極殘暴的手法,在大嶼山貝澳沙灘用鐵鏟及木棍活生生把牠打死。當日有市民在遠處聽聞赤麂的慘叫聲報警,結果把被告繩之於法。
裁判官斥責被告殘殺毫無攻擊性並屬稀有的動物,完全沒有同情心。社會輿論大都指摘被告揮鏟舞棍殘殺馴良動物,造成血案,一屍兩命,收監半年,死有餘辜!
被告家人向朕呼冤,說被告當日受酒精影響,並已真心認錯及後悔,又聲稱被告是家庭經濟支柱,若判被告入獄,則一家人生活無。
朕綜觀案情,認為原審法官的判刑大有值得斟酌的地方。第一,《野生動物保護條例》寫明,受保護的是黃,不是赤麂,黃(Muntiacus reevesi)在香港早已消失,被告只是在野外地方打死一隻赤麂。
事實上被告揮鏟舞棍,或者用刀用槍去殺死一隻野生動物,這並沒有區別,無論殺死任何動物,都會發出叫聲,是否屬於慘叫則另作別論。既然外國可以獵鹿,香港也可以合法獵殺野豬,那打死一隻赤麂也並非甚麼了不起的大事,除非被告事前知道赤麂已懷孕,否則說不上是殘忍。
人再賤也是人獸高貴仍是獸
記得年前屯門大車禍中,司機危險駕駛引致二十一人死亡數十人受傷,最後判刑也不過是半年而已,如今不過殺死一隻赤麂,同樣判刑半年,豈不是獸重於人?
現在的人最錯的是人獸不分,對某些人來說,他們對動物,尤其是那些看來可愛的動物的感情比人更深,殺死一隻寵物的罪可能比殺死一個人更重。要知道,人是萬物之靈,即使是最賤的人也是人,最高貴的動物仍是動物,將動物的地位置於人之上,乃大錯特錯。造物主也說過,人是世上最高貴的,他們可以吃掉世上的任何動物維生,如今為殺死一隻動物而判入獄半年,豈非過重?
一個正常的人入獄半年,給他此生帶來的影響不可謂不大,他會留下永不磨滅的案底;他會失去原來的工作;他要和自己的子女分離;他的家人失去經濟支柱;如果他需要供樓,那他的物業有可能會被拍賣,他的家人會因此而無家可歸……然而,這一切,不過是因為殺死了一隻動物而已。
當然,朕也不會支持無緣無故的殺生,但殺死赤麂的人其實可以輕判,例如罰款、守行為、社會服務令也就夠了,要他坐牢,那是將動物看得太重要了。況且狗咬了主人,造成終身殘廢,我們尚可以放牠一馬;野外的獅子咬死人,也有人認為那是牠的天性,不應該怪罪於牠;人獵殺動物,也不過是原來的天性而已,我們何必大驚小怪,認為十惡不赦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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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-4-27 05:37 PM
芯哥仔
事實上被告揮鏟舞棍,或者用刀用槍去殺死一隻野生動物,這並沒有區別,無論殺死任何動物,都會發出叫聲,是否屬於慘叫則另作別論。既然外國可以獵鹿,香港也可以合法獵殺野豬,那打死一隻赤麂也並非甚麼了不起的大事,[size=6]除非被告事前知道赤麂已懷孕[/size],否則說不上是殘忍。
`what2`
寫呢編野條撚樣係咪short架?即係冇懷孕就可以隨便殘殺?`shit`
2008-4-28 01:48 PM
qweasdccc
問題係係人都知道赤麂係受保護動物...
殺左佢當然要負上刑事責任ga la...
至於判幾重就應該由法官專業眼光去決定la~
不過我個覺得佢判得啱...
至少可以起到教育下一代和阻嚇作用...`200707hit`
2008-4-28 01:59 PM
避刃兔
[quote]原帖由 [i]joey1121[/i] 於 2008-4-27 03:25 PM 發表 [url=http://www.xfunz.com/redirect.php?goto=findpost&pid=47812&ptid=12393][img]http://www.xfunz.com/images/common/back.gif[/img][/url]
太陽報
社論及專欄, 朱元璋明鑑, By 顧天樂 2008-04-26
人獸有別豈可重獸輕人
記得年前屯門大車禍中,司機危險駕駛引致[size=5]二十一[/size]人死亡數十人受傷,最後判刑也不過是半年而已,如今不過殺死一隻赤麂,同樣判刑[size=5]半年[/size],豈不是獸重於人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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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咁計,當時個司機每殺一個人都唔洗坐九日監啦~`shit`
邊有得咁計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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